产权交易
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5号闽投大厦一层03-1商业及03-2商业房产整体招租。租赁期限5年,每平米月租金挂牌价人民币230元/月·㎡。租金每3个月缴纳一次,先付后用,首期租金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此后应在每个应付周期的第一个月5日前支付该期(3个月)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按最后年度月租金的三倍计算,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履约保证金。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1、租赁标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15号闽投大厦一层03-1商业及03-2商业房产,合计建筑面积约为574.61平方米(暂以此规划面积为准,最终按照不动产权证分户测绘报告确定租赁面积及计租依据;其中03-1商业约411.67平方米、03-2商业约162.94平方米)。租赁标的整体不动产权证已办理。房产规划用途商业。目前空置,且为毛坯状态。
2、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3、风险提示
(1)租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合同期届满,若承租方无任何违约行为,出租方在承租方返还租赁标的,并已结清各项费用且将工商注册地址(如有)迁出该租赁标的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承租方。
(2)租赁标的以毛坯现状出租,竞租人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若意向竞租人缴纳保证金并参与竞价,即视为该意向竞租人对租赁标的质量与现状以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完全认可且无异议。
(3)若在看样期至标的移交日期间现场发生变化,最终解释权归福建闽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三、租赁用途:商业,承租方须遵守国家和属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典当及财务公司等金融业、类金融业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未被列入出租方失信名单(即: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系统内企业曾有资产租赁关系的原承租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或因违约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系统内企业产生经济及法律纠纷的,不得参加竞租)。
3、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的结构。
2、承租方对租赁房产的装修须按福建省、福州市有关规范进行且不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并必须自行负责解决在装修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手续(包括工商、税务登记、卫生、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消防审批和验收等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及相关风险;无论出现何种情形,出租方都不对承租方的装修及其它一切设施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以分割、合租、转租、转借、调换或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如因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4、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竞租者自行查勘现场,并自行承担查勘过程的一切费用,承担查勘中任何因未全面了解或误解现场实际状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
5、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闽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不计利息)作为该租赁标的装修保证金,待承租方完成该租赁标的装修及相关事项,经福建闽都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未违规装修后,可申请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6、承租方应与出租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照闽投大厦房产相关区域的物业收费标准(每月28元/平方米)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该物业收费标准包含公共水电费、正常营业时段(即法定工作日的8:00至18:00)的中央空调费;不包含承租方额外加装空调的相关安装及使用费用。因承租方需要额外使用非上述时间段发生的中央空调费,按照同一时段内申请使用的业户数量均摊收取。具体以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7、关于工程评优的特殊约定: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二次装修的工程质量应力争达到福州市级优质工程、福建省级优质工程的标准,承租方应要求所委托的二次装修施工方配合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福州市级优质工程、福建省级优质工程的工作,具体申报工作由承租方自行与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
8、出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标的通过竣工验收的现状办理交接手续,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承租方接收后至租赁期满前对租赁标的进行的任何拆除、改造、修缮、装修装饰工程,出租方均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拟改变租赁标的功能或用途的,需要经过出租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同意,因此造成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0、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及设备安装的,应自行向有关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的审批手续,出租方仅配合提供自身已有的书面材料给承租方。承租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不得无证施工。
11、承租方实施二次装修前,应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详细资料,并按出租方的审核意见予以调整、修改。经出租方及物业公司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报审。承租方有关设计、施工等的报审及批准结果均应向出租方报备。
12、承租方装修设计和改造施工不得影响大楼建筑外观、结构、安全、消防、楼梯通道、电梯以及排水、供电、通讯等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租赁标的及其设施设备。
13、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擅自实施前条所述影响建筑外观、结构等的装饰、装修或安装行为,或承租方在实施前述行为过程中造成租赁标的(包括设施设备)损坏,影响租赁标的安全的,承租方应负责进行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并对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均由承租方或承租方委托的施工方负责,与出租方无关。因该等安全事故给出租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或导致出租方承担任何责任的,出租方均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15、出租方有权定期对租赁标的装修工程全过程的安全、质量、标准、造价、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出租方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其他严重问题的,有权要求承租方及其委托的施工方予以停工整改,承租方及其委托的施工方应无条件配合。
16、租赁期满或因承租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时,依附于租赁标的的固定装修(如隔墙、地砖或地板、吊顶、门、窗、壁橱、防盗网等)不计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恶意损坏和拆除,否则出租方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全部损失的,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出租方的全部实际损失。
17、承租方享有6个月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以及公摊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8、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房屋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八、公告期限:2024年11月12日—2024年12月2日(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5年10月31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日17:00止。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九、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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